淄博商标注册后申请人是否可以更改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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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商标注册后申请人是否可以更改字体?

作者:淄博同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6 09:20:49

申请人提交的注册商标申请经批准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排除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有时,为了使商标更美观、更易识别,申请人会选择改变原来核准的商标字体,采用更美观的艺术字体。商标注册后,申请人可以更改字体吗?淄博商标注册后,申请人是否可以更改字体?

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商标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可见,商标核准注册后,注册商标的使用严格限于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案、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用途等,申请人不得随意改变其注册字体。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时,认定该商标与其他注册商标不相类似;申请人改变商标字体的,商标图案变化较大,很可能造成该商标与该注册商标近似或者同一商标,混淆相关公众判断,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申请人在使用商标时决定改变注册字体的,不得在商标上标注注册标志,否则构成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或者申请人可以再次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字体、图案的变更登记,以取得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时的字体是手写的,申请人可以在使用时将其改为印刷字体。这样的改动很小,不会改变字体的实质构成,所以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

现在商标已经具备好的无形资产和投资价值。所以很多商标注册成功之后,选择把商标转让他人,来获取利益。商标转让指的是商标权利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其方式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以商标出资或者是赠送等,转让的商标包括已经取得注册的也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关于商标转让的手续,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关于商标转让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1)注册商标的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还需共同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核准,只有在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以后,受让人才正式取得商标专用权;(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将视为放弃转让申请;(3)商标局受理转让申请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将不予核准。实践中,一些企业与他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把转让款支付完并使用商标或者拿到对方的《商标注册证》以后,就不去办理商标转让核准手续了。

商标注册没有取得商标局的转让核准手续,等于该商标所有权仍在转让人的名下,在法律上转让人仍是该商标的专用权人,受让人并没有取得法律认可的商标所有权,因此,我们强调,在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之后,一定要去办理商标转让申请,并取得商标局核发的《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否则,对受让人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申请商标转让核准的程序为:

(1)向国家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采用商标局固定格式并且由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及受让人身份资料、转让协议(如果是以商标出资,则需要出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资料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2)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商标注册的转让人是否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出让商标;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质押且未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否存在许可使用的备案,是否存在法院或其他权力部门的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此外,转让方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话,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理,还需要特别的审批手续。

有很多客户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往往业务员都建议用户要多类注册,难道是业务员要多赚客户的钱?告诉大家,不是这样的,注册商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行品牌保护,而商标分类表中有很多近似的商品,例如:食品,方便食品,如果我们注册商标跟食品有关,建议大家进行一标多类注册,这样才能保护的更全面一些。

一标多类在注册上使用的是一类一标,一收费的原则,具体需要注册哪类商标,找商标顾问一问就知道了,那么一个商标多类注册有什么好处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一个商标多类注册,有一个注册号一个注册日期,如果有人对这个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是以后想进行商标转让,是要一起转让的,做到了整体保护。

从企业的规模以及要涉及的市场领域来决定,大品牌要涉及的类别特别多,就建议全类注册,小企业可以先考虑注册和经营的类别相关相近的类别,总之一标多类注册的好处比较多,建议大家多多留意自家公司的品牌保护意识。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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